连人社﹝2013﹞100号
各有关单位、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精神以及《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3年我市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对象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吸纳(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在2013年6月30日前,具有城镇户籍“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补贴执行期从年满“4050”后的次月计算;
2、残疾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被征地农民;
7、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同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的7月始至次年6月止)。
二、补贴期限:
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领补贴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原来已享受过社保补贴满三年的不再享受补贴,不满三年的可以享受补贴满三年为止。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
(一)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进行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补贴标准为:月缴费基数×所在地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贴月数×50%;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补贴标准为:当地规定的缴费工资额×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补贴月数×50%。
(四)用人单位按为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50%补贴。
五、申请补贴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及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持以下资料和证件到连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连州大道西)提出申请:
(一)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彩相4张;
4、填写好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5、填写好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
6、提供上年缴费的税票原件和复印件;
7、个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邮政储蓄银行)。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须提交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册;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支付凭证;
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 填写好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7、提供上年缴费的税票原件和复印件;
8、用人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邮政储蓄银行)。
六、申请期限:
从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8日止。请各有关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以上通知,请知照执行。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5日